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2025-1-7 18:41| 发布者: 肥鱼|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C/T3303—1997冻烤鳗

  SN/T0197—1993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6—1993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0503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residuesoffishery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Limit,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ug/kg或mg/kg)。

4要求

4.1渔药使用

  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5071的要进行。

4.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表1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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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类别药物名称指标(MRL)/(ug/kg)

中文英文

抗生素类四环素类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100

土霉素Oxytetracycline100

四环素Tetracycline100

氯霉素类氯霉素Chloramphenicol不得检出

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嘧啶Sulfadiazin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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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量计)

磺胺甲基嘧啶Sulfamerazine

磺胺二甲基嘧啶Sulfadimidine

磺胺甲噁唑Snlfamethoxazole

甲氧苄啶Trimethoprim50

喹诺酮类噁喹酸Oxilinicacid300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不得检出

其他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不得检出

喹乙醇Olaquindox不得检出5检测方法

5.1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金霉素测定按NY5029—2001中附录B规定执行,土霉素、四环素按SC/T3303—1997中附录A规定执行。

5.2氯霉素

  氯霉素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A执行,测定按NY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

5.3磺胺类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3303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T0208的规定执行。

5.4噁喹酸

  噁喹酸的测定按SN/T0206的规定进行。

5.5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测定按SN/T0530的规定进行。

5.6已烯雌酚

  已烯雌酚残留量的筛选测定方法按本标准中附录B规定执行。

5.7喹乙醇

  喹乙醇的测定按SN/T0197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

6.2抽样

6.2.1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在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水产加工品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2抽样方法

6.2.2.1养殖水产品

  随机从各养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量见表2。表2取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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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数量/(尾、只)取样量/(尾、只)

500以内2

500—10004

1001—500010

5001—1000020

≥1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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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水产加工品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1箱。

  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抽取样品不少于3件,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件。

6.3取样和样品的处理

  采集的样品应分成两等份,其中一份作为留样。从样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装入适当容器,并保证每份样品都能满足分析的要求;样品的处理按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细切、绞肉机绞碎、缩分,使其混合均匀;鱼、虾、贝、藻等各类样品量不少于200g。各类样品和处理方法如下:

  a)鱼类:先将鱼体表面杂质洗净,去掉鳞、内脏,取肉(包括脊背和腹部)肉和皮一起绞碎,特殊要求除外。

  b)龟鳖类:去头、放出血液,取其肌肉包括裙边,绞碎后进行测定。

  c)虾类:洗净后,去头、壳,取其肌肉进行测定。

  d)贝类:鲜的、冷冻的牡蛎、蛤蜊等要把肉和体液调制均匀后进行分析测定。

  e)蟹:取肉和性腺进行测定。

  f)混匀的样品,如不及时分析,应置于清洁、密闭的玻璃容器,冰冻保存。

6.4判定规则

  按不同产品的要求所检的渔药残留各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超过限量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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