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DB33/545-2005《无公害中华草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545-2005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3.2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晓林、杜建明、张成、张海琪、郑天伦。 无公害中华草龟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中华草龟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判定规则、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活体商品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14551动、植物中六六六和滴滴涕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N0208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C/T3015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3018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C/T3019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SC/T3020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法 SC/T3022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健康状况体质健壮,行动自如,受惊后头、脚迅速缩入甲内。 气味雄龟臭味浓,雌龟臭味淡。 形态龟甲长椭圆形,背甲稍隆起,有3条纵棱。头顶前部皮肤光滑,后部具细鳞。腹甲平坦,后端具缺刻。雄性体型小,尾长。雌性尾较短。 体表光滑完整,无病灶。 体色头顶黑橄榄色,颈部、四肢及裸露皮肤部分为灰黑色或黑橄榄色。雌性背甲由浅褐色到深褐色,腹甲棕黑色;雄龟甲壳深黑色。 1.1 安全卫生指标 1.1.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见表2。 表2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指标(mg/kg) 汞(以Hg计)≤0.5 砷(以As计)≤0.5 铅(以Pb计)≤0.5 镉(以Cd计)≤0.1 铬(以Cr计)≤2.0 六六六≤0.5 滴滴涕≤0.5 1.1.2 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残留限量见表3。 表3药物残留限量 药物类别指标(μg/kg) 抗生素类四环素类金霉素≤100 土霉素≤100 四环素≤100 氯霉素类氯霉素不得检出 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嘧啶≤100(以总量计) 磺胺甲基嘧啶 磺胺二甲基嘧啶 磺胺甲噁唑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不得检出 其他己烯雌酚不得检出 喹乙醇不得检出 4 检验方法 4.1 活体感官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在白瓷盘中对样品进行感官检测。 4.2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 4.2.1 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2.2 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2.3 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2.4 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2.5 铬的测定 按GB/T5009.123的规定执行。 4.2.6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14551的规定执行。 4.3 药物残留检验 4.3.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 按SC/T3015的规定执行, 4.3.2 氯霉素的测定 氯霉素残留量筛选测定方法按NY5070的规定执行,测定按SC/T3018的规定执行。 4.3.3 磺胺类的测定 按SN0208的规定执行。 4.3.4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C/T3022的规定执行。 4.3.5 己烯雌酚的测定 按SC/T3020的规定执行。 4.3.6 喹乙醇的测定 按SC/T3019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与判定规则 5.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商品龟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 同一检验批的中华草龟应随机抽样,批量在1000只以下(含1000只)的取样不少于3只,批量在1000只以上5000只以下(含5000只)的取样品不少于5只,批量在5000只以上的取样为10只,实际操作中视所取中华草龟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当抽检试样少时,感官检验可去产地直接扩大抽样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样本总数不低于10只。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新建养殖场的饲养中华草龟; ——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 样品制备 每只龟应取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采集样品绞碎混合均匀,试样量不少于200g。 5.5 样品保存 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签发之日起计算。 5.6 判定规则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及出池日期。 6.2 包装 活体采用小布袋、网袋、塑料箱、木竹箱、筐等包装,包装容器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并具有较好的通气和排水条件。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保湿、防晒、防虫咬、防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不得与污染物质接触。 6.4 贮存 活龟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泥池、水族箱等水体中暂养,暂养用水应符合NY505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