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用药物无公害使用技术

2024-11-20 13:11| 发布者: 肥鱼| 查看: 12| 评论: 0

摘要: 1 渔药无公害使用的内涵 渔药按药理作用分类,通常可分为:环境改良剂、消毒剂、抗微生物药、杀虫驱虫药、中草药、生物制品、检查诊断药品及其他辅助性药物等。渔药的基本功能是(1)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2)消灭 ...
1 渔药无公害使用的内涵

 

渔药按药理作用分类,通常可分为:环境改良剂、消毒剂、抗微生物药、杀虫驱虫药、中草药、生物制品、检查诊断药品及其他辅助性药物等。渔药的基本功能是(1)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2)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3)增进机体健康、增强机体抗病力和促进生长。

 

 渔药的无公害使用不仅要考虑水生生物自身的因素,同时要考虑周围的环境因素。水生生物的生存必须有“水”,而水体,通常是微生物、寄生虫以及其它种类繁多的水生生物栖息或滋生地。水又是药物的优良溶剂,特别是海水因含有大量的盐类物质,对药物产生协同和结抗作用,使药效增强或降低。因此,在渔药使用不当时,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和动物机体健康或环境与生态。

 

 渔药的无害使用是指对使用主体对象和水域其他生物的毒副作用小,在水域中降解快、滞留短、蓄积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渔药研究、生产、使用和管理现状

  

2.1 渔药基础研究现状

  

为促进渔药基础研究工作,渔业主管部门加强了对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残留、对人体危害、在水域中释放以及对水环境的影响等基础研究的投入。1994-1995年,组织开展了主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药效研究;1996-1997年,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部渔药方面的专业手册《渔药手册》;1997年着手开展主要养殖品种药物残留量、休药期的研究;1999-2002年对氯霉素、土霉素、呋喃唑酮等药物在几种主要水产养殖动物体内药物代谢动力学及其药物残留检测的研究等。目前渔药基础研究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上,与人、兽药研究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2 渔药生产现状

 

 据2000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专业渔药生产企业150多家,兼营渔药的厂家300多个,主要集中在山西、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浙江、北京等地,生产的渔药种类达300多种,产量2.5万吨,创产值3亿多元。生产包括环境改良剂,消毒剂,抗微生物药品,杀虫驱虫剂,调节代谢生理机能及营养药,防霉剂和抗氧化剂,中草药,生物制品和免疫激活剂等各种类型渔药及制剂达数百种。

  

2.3 渔药使用现状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渔药使用量增长很快,养殖用药成本在养殖成本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对虾等特种养殖品种用药成本高达生产成本的30%,而“四大家鱼”常规品种的用药量一般3%左右。据统计,70%渔药是用于特种水产品,只有30%是用于常规品种。目前用药最多的是对虾,其次为鳗鲡、甲鱼、河蟹、贝类等。常规品种用药主要是如生石灰、有机磷、敌百虫等价格低的清塘、肥水、杀虫药物,对于环境改良剂、抗微生物药品等价高的一般不使用;而对虾、河蟹、贝类及特有经济鱼类使用较多的主要为环境改良剂、消毒剂等;甲鱼、鳗鲡等工厂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养殖中抗微生物药品、杀虫驱虫剂、生物制品、调节代谢生理机能的药物使用较多。目前中草药的使用也比较广泛。用药的方法主要为遍洒法、悬挂法、浸泡法、浸沤法、涂抹法、口服法、口灌法、注射法等,其中以遍洒法、悬挂法、浸泡法为主,其它方法只是用于繁殖催产、苗种消毒等特殊阶段。大多数渔药是通过投入在养殖水体中积累到一定浓度才能发挥作用的,对环境的毒副作用较大。用药时间主要集中在5-10月(养殖发病的高峰期)。

  

2.4 监督管理现状

  

1990年代以后,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对渔药管理。为加强渔药管理工作,1996年农业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组织制订《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目录》、《水产养殖允许使用药物目录及用法》和《水产养殖安全卫生操作规范》等。2000年4月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渔业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的渔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渔药生产、使用相关法规条例

  

随着水产养殖的迅速发展,渔药生产和渔物市场同步发展,并呈现出繁荣景象。为使渔药生产、经营、流通、监督、检验、使用等各环节有序进行,全国人大、国务院、农业部制定了有关渔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从事药政、科研和生产的单位提供了方针、政策。

  

渔药作为一种渔业特殊商品,有其特性,也有与其他商品的共性。因此,在生产、经营与流通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部门制定的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中有关渔药的有:《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等。

  

国家、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规范渔药的使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对安全用药、减少公害起到保障作用。

 4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中渔药使用的原则

 

 4.1 确立渔药研究和使用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水产养殖产量大于捕捞的国家,“以养为主”是我国渔业产业的最大特色。由于养殖产量大,病害问题突出,我国的渔药管理只能建立在“控制用药”的基本理念之上。渔药使用不当,一旦残留将铸成公害,所以易被人们当作污染源,看作食品的化学污染物。因此,加强渔药科学研究工作,开创科研先行、使用在后的渔药研发的新思路,改变渔药科研滞后的现状。

  

4.2 疾病的控制应提倡防重于治的原则

 

 水产病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应体现病害防治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渔药研究、生产、使用及管理也应积极与养殖生产中健康养殖操作规程接轨,从养殖环境管理入手,注重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渔药控制,提倡开发生态、环境改良渔药,同时配合水产养殖中水产疫病检验检疫、养殖用水控制、苗种的检疫、养殖模式布局优化、养殖设施的防护等防病工作,力争把病害发生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通过加强养殖管理,使养殖者做到少用药,用好药,以至不用药,从根本上减少用药不安全的隐患。

 

 4.3 疾病的治疗遵循“安全第一”的国际准则

 

我国已经加入WTO,这要求我国渔药管理原则应尽可能与世界管理规范接轨。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在允许药用品注册前,规定须审定以下方面:(1)药物对人类安全性的各项指标;(2)药物作用于病原的有效性;(3)药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种毒性;(4)药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5)运用残留动力学建立的有关鱼类忍耐度及残留在体内的消失期(指食用鱼类使用的药物)。因此,我们在使用渔药中应遵循“安全优先”的国际通行准则,即首先确保水环境中生物、生态的安全,其次才考虑渔药研制及使用的科学性、实用性与有效性。要实现安全第一的原则,应积极推行负责任养殖行为守则,必须在科学的指导下对症施药,同时建立用药对水生生物和环境的监督和监测体系,保护公共水域不被污染,减少公害,保证养殖环境质量,实行对环境不安全的一票否认制;建立用药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保障水产品的食用和水环境的安全。

 

 随着我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病害日趋严重,渔药一方面担负着确保养殖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滥用或误用渔药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以及降低食品安全及耐药病原体的产生,直接威胁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渔药的安全使用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渔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严格、科学、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4.4 渔药使用应建立处方制

 

 建立并保持患病养殖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发病时间、发病症状、发病率、死亡率、治疗时间、治疗用药经过、所用药名和主要成分、用药后的药效、有无明显的毒副作用等。

 

 4.5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我国渔业生产产品分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者应根据相应质量要求确定允许使用渔药范围,包括微生态制剂、渔用免疫增强剂、生物杀虫剂或杀菌剂及允许使用的标准诊断试剂盒。严格执行《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渔药、抗生素药物》的规定,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生产的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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