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地渔业病害也相应增多,养殖用药量迅速增加。由于管理滞后,目前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管理已刻不容缓。 一、水产养殖用药的药残危害 水产养殖用药是指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药物残留是指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鱼药的原型化合物和其代谢产物,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在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可以通过食用进入人体,诱导人体产生某些耐药性菌株,给临床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带来困难;激素类药物的残留会造成人类生理功能紊乱,有些药物会使有些人产生过敏反应;当残留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不断蓄积,并且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人类食用时甚至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危及人体健康。药物残留已直接影响到我国养殖水产品的出口创汇、市场竞争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效益等。例如去年我国虾类产品出口中因检出氯霉素残留而遭欧盟进口禁令事件,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药物残留浓度超标原因 1.不遵守休药期 不少养殖业者对鱼药使用中的休药期规定意识淡薄,不遵守休药期的有关规定,这是药残产生的主要原因。休药期是指水产品允许食用时的停药时间。 2.滥用药物 养殖业者未增强对药物使用的认识和掌握药物特性,在用药剂量、给药方法、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的种类等方面不遵守用药规定,或者使用在水产品中未经批准的药物,甚至达到了滥用药物地步。不管有病无病皆用药,把用药当成“灵丹妙方”,增加了养殖对象对药物的依赖性,致使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 3.其他途径的药物污染 如饲料加工、使用过程中受到药物的污染,养殖水体受到药物污染等引起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内的残留。 4.鱼药的生产营销体系不规范 近几年我国的水产药业发展较快,据统计,目前约有鱼药生产企业100余家,不少鱼药在养殖生产中成效明显,受到广大渔民的好评。但也有不少鱼药档次低、疗效差、配方陈旧、重复,生产工艺落后;还有不少产品为依赖化工、兽药、医药、农药等的代用品,加之大批假、冒、伪、劣鱼药混入市场,且鱼药市场管理不规格,销售渠道混乱,产品标识不统一,导致禁用药物流入市场,给养殖水产品质量造成安全隐患。 5.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能涵盖养殖、捕捞、加工、检测等各个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质检、检验检疫、卫生检验、环保、兽药、饲料等多个部门,法律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限,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真正的监督、检查、处罚权,不能根据渔业生产实际,开展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使用鱼药、鱼用饲料的行为缺乏执法权限,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此外,水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检验、管理机构不健全,基础设施和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不配套、设备不足、科研力量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都是导致药残监管失控的直接原因。 三、整治难点与思路 1.整治难点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水产养殖用药的药残监管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呈现以下五大难点,我们必须对其做一冷静的思考。 (1)认识统一问题 在鱼药的科学使用和药残的监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比如,对于禁用药物的监管,该从哪里抓起,一种观点认为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应该作为处罚对象、查处重点,因为养殖户处于最基层、科技信息相对比较闭塞,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健康养殖观念深入人心或养殖者觉悟比较高而拒用禁用药物时,药物生产企业就没有了市场,也将会自动转型。再比如,还是药物的问题,规定了禁用药物以后,是必须组织专家研究、推荐代用药,还是教育引导养殖户不用药呢?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我们如何将其统一起来。 (2)观念转变问题 在谁要转变观念,怎样转变,向哪个方向转变的问题上,人们一致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抓产量向抓质量上转变,技术推广部门应当从推广高产品种、高产技术向推广无公害产品、健康养殖模式上转变。但如何使广大养殖者转变观念,使他们从追求眼前经济效益转变到实现长远社会效益上来,在目前养殖者素质普遍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我们该怎样做,是强制还是教育?具体从哪些方面入手,应采取哪些措施等等,尚待探索。 (3)宣传力度问题 有些养殖者无视上级三令五申,为了一已之利,理直气壮地大量使用禁用药物,还有些鱼药生产企业和养殖户心存侥幸地不断生产、经营、使用禁用药物,并为自己寻找开脱的理由。可见,宣传的方式和力度还没有到位。 (4)监管措施问题 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药物乱用和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贝类产品的污染问题是监管工作的重点,主管部门如何保证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不违禁用药,反馈的用药记录信息是否可靠?是深入调查,还是采取别的什么措施?是积极督导,还是推行奖惩制度?目前还没有一套操性强的措施。 (5)监管主体问题 目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质检、检验检疫、卫生检验、环保、兽药、饵料、渔业等多个管理部门,工作中呈现怕承担责任或怕增加工作负担而退避三舍的自我保护态势,部门间相互推诿,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管理体系等问题的解决成为当务之急。 2.整治思路 应清醒地认识到,当今国际上对水产品的质量重点关注的是对人类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食用安全性,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因滥用药物而造成的药物残留和因不洁操作而造成的微生物污染等问题,而不仅仅是是否鲜活、是否缺斤短两,因此,我们应痛下决心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彻底解决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鱼”。 (1)健全法制,理顺职能 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做好《兽药管理条例》《鱼药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等主体法规条例的修订,将涉及水产品食用安全的鱼药生产、鱼药安全使用监督、鱼药停药期规定、鱼药残留监控及残留超标等内容在法规条例中予以明确,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以运用法律来规范、制约、引导、激励人们去更好地维护水产养殖用药秩序;在管理体制和职能的理顺方面,政府应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在所涉及的多个管理部门中建立协调机制,尽快确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统一组织,统一领导,互相配合,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完善渔业质量管理体系、水产品监督检测体系、渔业环境检测体系、水产养殖病害预防体系,以保证我国水产养殖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2)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国家应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水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配备、水产品质量检测和抽查、执法队伍建设,组织科研部门研究健康养殖相关技术,如生物控制病害、集约化养殖、酶工程、生物降解等技术。制定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研制开发高效、速效、长效、毒性小、副作用小、剂量小等所谓“三效”“三小”鱼药,以此保障产业素质和发展质量。 (3)强化培训,规范用药 针对水产养殖业千家万户分散生产,且养殖者安全用药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用药知识的现状,各地各级应采取集中授课、分发学习材料、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和科普教育。一方面搞好执法人员的培训、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各项法规条例得以切实有效落实,使水产品生产朝健康、绿色、无公害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应对广大水产养殖者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科学知识水平和质理安全意识。此外,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领取养殖证;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鱼药,不使用国家已公布的禁用药和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批号的“三无”鱼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用药;养殖过程中使用药物水产品必须在停药期满后才上市;要建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制度,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并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检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控制水产养殖用药的违法使用势头,解决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 |